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6月15日至7月15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文本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电子邮箱:huangrq@sheitc.gov.cn zhangtf@sidp.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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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该标准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开发区的产业导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提出了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防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以及工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智慧化建设和转型升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主导型、科技创新型、都市型、产城融合型为主的开发区,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8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36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T 747 智慧园区建设与管理通用规范》、《CJJ 34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等。
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工业开发区应根据开发区产业导向的要求,配套相应的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消防、防汛及固废收集和利用处置等基础设施。工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相衔接,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
电力设施的建设
工业开发区应提供能满足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电力设施。
工业开发区应该提高供电电网的超前性、科学性,应该掌握开发区用电需要和发展方向,保证开发区企业得到及时、可靠、优质的电力服务。
开发区应该在供电方案制定环节中充分考虑客户需求,从供电方式、电源信息、运行方式等多方面科学制定满足用户的优化方案,满足开发区企业电力需求。
燃气设施的建设
工业开发区应根据其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进行燃气设施的建设。
工业开发区进行燃气设施建设,应编制符合GB 50028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的燃气需求规划,并纳入城市燃气总体规划。
工业开发区采取自行集中供气系统的,其供燃气的生产企业,应具有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其燃气的生产工艺和燃气质量,均应达到GB 50028规定的要求。
供热设施的建设
工业开发区需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的,应编制符合CJJ 34规定要求的供热规划。
除企业生产有特殊要求外,工业开发区集中供热系统的建设,应符合CJJ 34的有关规定。工业开发区的热源生产企业,应具有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资质。
供水设施的建设
工业开发区应提供能满足入驻企业用水的供水设施。
工业开发区供水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应当遵循节约、环保的要求,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制水、输水技术、设备、材料,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管网漏损。
排水设施的建设
工业开发区应完善排水设施的建设。开发区排水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工业开发区应按照所在地区城乡规划、雨水排水规划、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等,编制开发区雨水排水规划和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规划,规划编制应符合GB 50318规定要求。同时根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编制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通讯设施的建设
工业开发区应按照集约化建设原则,于园区内部部署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安全、优质的宽带网络服务。
工业开发区应根据入驻企业需求,统筹规划园区移动通信和无线局域网覆盖系统,以及有线广播电视综合信息网,为园区用户提供具有数据通信、固定电话、移动通讯和有线电视等方面基本功能的基础通信设施。
环境保护与监测
工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根据监测规范,结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园区一体化环境监测、监控体系。组织开展园区地下水、排污受纳地表水体、边界大气、园区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噪声监测。
工业开发区应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基础上,开展开发区环境风险评估,编制或及时修订开发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鼓励开发区在污染源、风险源、环境质量监控等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应急平台,实现企业、园区、所在地政府互联互通、应急联动。
大气环境的保护
工业开发区内锅炉、工业炉窑应配备尾气净化设施,做到达标排放。20t/h以上锅炉应配置污染物排放再现自动监测设备。
工业开发区应该加强大气环境的监督管理,推广科学、高效的尾气净化设施,并实现开发区内生活能源的清洁化。
土壤和地下水的保护
工业开发区内入驻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厂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其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节选)
时间:2020-06-29 11:27 浏览: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