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与控制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内容、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管理、排污许可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1043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HJ 1045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90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可溶物的测定索氏提取-重量法》、《HJ 1044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自动测定 紫外荧光法》等等。
常规机焦炉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本标准简称“机焦炉”。
半焦(兰炭)炭化炉
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 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指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物料储存与运输系统
a) 煤、焦炭等物料不得露天堆放,煤场须采用全封闭煤场或大型筒仓,焦场须采用封闭料场。粉状物料,须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封闭的料场内须采用合理的抑尘除尘措施。
b) 煤场、焦场出口须配备车辆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c)厂内粉状物料须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块状和粘湿物料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
d)汽车、火车卸煤点须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措施,或采取合理抑尘措施。运输煤、焦炭等大 宗物料的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须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e)破碎、筛分设备进、出料口处须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f)除尘装置须设置密闭灰仓,装卸过程须采取合理抑尘措施。除尘灰须采用密闭方式运输。
g)氨排放源应进行控制。
手工监测
手工监测按 GB 16171 的要求执行。
非甲烷总烃监测按 GB 37822 的要求执行。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选取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或山西省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使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