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再生铅企 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与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等。
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要求
收集、运输、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设计,不易破损、变形, 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必须粘贴符合 GB 18597 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过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 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废铅蓄电池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 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
收集网点暂存时间应不超过 90 天,重量应不超过 3 吨;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贮 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
再生铅企业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
再生铅企业生产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情况、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技术的先进性等合理确定;新、改、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应符合《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要求。
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 保护环境。禁止使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的落后装备。
设施建设要求
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房、车间应采用微负压设计,室内排出的空气必须进行净化处理,达到 GB 31574 的要求后排放。废铅蓄电池贮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房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利用 处置设施 15 日的利用处置量。
应具有完整的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确保废水、废气达到 GB 31574 的 要求后排放。
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开展环境监测,主要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 自动监测设备,有条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的应采用人工监测。 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开展环境监测,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安装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 测设备,有条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的应采用人工监测。
再生铅企业污染控制要求
铅回收过程应采用技术装备先进、设备能效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防治水平高的先进工艺, 不得采用设备能效低、处理能力小、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能耗高的落后工艺。
利用火法冶金工艺回收铅,其尾气应经净化处理达到 GB 31574 的要求后排放,可对冶炼过程 产生的含二氧化硫烟气进行集中收集利用。
对于预脱硫-电解沉积工艺,宜将废铅膏中的硫酸铅脱硫,并将二氧化铅转化为氧化铅,再将铅 转移到富铅电解液中,通过电解沉积得到电解铅产品。
末端污染控制要求
二氧化硫应采用先进成熟的脱硫技术和设备收集处理后排放。
主要噪声设备,如破碎机、泵、风机等应采取基础减震和消声及隔声措施。
再生铅熔炼产生的熔炼浮渣、合金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合金渣宜返回熔炼工序;除尘工艺收集的 不含砷、镉的烟(粉)尘宜密闭返回熔炼配料系统或直接采用湿法冶金方式提取有价金属。
再生铅企业废铅蓄电池贮存库应处于微负压状态,产生的硫酸雾和颗粒物应集中净化处理,达 到 GB 31574 的要求。
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
时间:2020-05-23 09:43 浏览: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