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常规辐射环境监测规范
时间:2020-05-23 09:29  浏览:205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内容和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常规辐射环境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岩洞型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9132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GB 12379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EJ 428 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一般规定》、《EJ 527 辐射环境监测中生物采样的基本规定》等等。

       近地表处置场
 
       指在地面或地面以下几十米深并设置工程屏障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该设施有确定边界并受到有组织的控制,近地表处置场一般由若干处置单元、构筑物和缓冲区等组成。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应符合 GB 9132、GB 12379 及 GB 18871 等标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运行前阶段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收集场址特性的背景资料,获得辐射环境本底水平。运行阶段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持续获取处置场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数据,掌握辐射环境水平及其变化趋势,评价处置场运行对周围环境的辐射影响,评估公众受照剂量。关闭后阶段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通过探测环境中可能来自处置场的放射性物质,评价处置场关闭后设施的包容性能,并为评估长期的辐射环境影响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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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水

       地下水监测是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的重点内容。应在处置设施场区内设置不少于4口地下水监测井,用于地下水样品的采样。其中上游设置1口作为对比井,其余设置在下游。监测井的分布应按照地下流向呈扇形分布。非放射性参数(如pH、电导率、硝酸盐、氟化物、总有机碳等)可指示潜在问题,作为早期报警。

       地表水

       应在流经处置场的径流上、下游,进行地表水采样监测。当地表径流直接进入地表河流时,应在地表径流汇接口的上下游进行监测。

       指示生物

       监测范围内无明确的指示生物时,如具备条件,宜在场区附近种植至少1种EJ527 推荐的指示植物用于取样测量。

       气象参数

       应持续获取代表场址区域的风速、风向、降水量、蒸发量等方面的气象数据。

       水文参数

       处置场运行阶段,应以五年为周期,对地下水流速、水位等进行再评价。

       地质参数

       对于处置单元、边坡(如有)、截洪沟(如有)的沉降、变形、裂缝以及整个场址的地表运动和土壤侵蚀情况在设施接收废物期间应每年进行监测或检查,以评估场址环境安全性,分期建设的处置场在上一期工程完成封盖和地表回填后,监测或检查的周期可以加长。

       主动监护期的监测

       主动监护期的环境监测介质应以场区的监测井地下水样品为主,适当保留部分地表环境贯穿辐射和植物样品监测,对处置场的地表运动和土壤侵蚀也应持续关注。

       地下水和植物样品

       在处置场关闭后的初期,应继续开展地下水监测,分析是否含有可能来自处置设施的放射性物质,从而间接判断工程屏障的完整性。如经一段时期监测确认没有潜在问题,可逐渐减少地下水监测频率。主动监护期应定期采集处置场范围内(重点是处置单元区域)的植物样品(特别是深根植物),分析样品中是否含有可能来自处置设施的放射性物质,判断环境影响。

       辐射环境水平

       保留一个运行期间设置的环境γ辐射剂量率连续监测点位继续开展连续监测,保留部分点位的定期γ辐射剂量率瞬时测量。

       其他监测

       对处置场的地表运动和土壤侵蚀开展定期监测或检查,发现明显变化时应及时分析变化对处置单元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开展工程措施。

       被动监护期的监测

       根据主动监护期的监测结果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被动监护期的监测项目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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