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规范
时间:2020-04-26 09:25  浏览:243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以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等等。

       废水排放监测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涉及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指标的,应在相应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废气排放监测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表5执行。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20200425-153238065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位置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噪声。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参照HJ 2.2、HJ/T 194、HJ 610、HJ/T 164、HJ/T 166等标准中有关规定设置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影响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T 2.3、HJ/T 91等标准中相关规定设置地表水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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