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技术规范
时间:2020-04-23 10:08  浏览:205
  本标准提出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等等。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

       指以正极活性材料、负极活性材料、隔膜、电解质和电池外壳组成的,具有一定公称电压和额定容量的化学电源排污单位,利用太阳辐射能直接转化成电能的太阳电池排污单位,以及利用燃料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燃料电池排污单位。包括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铁镍电池、锌锰电池、锌银电池、锌空气电池、锂电池(即锂原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等)、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太阳能电池,包括晶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燃料电池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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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点位

       所有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环境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排放总汞、总银、总铅、总镉、总镍、总钴、总砷的电池工业排污单位,须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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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GB 12348、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 2.3、HJ/T 91、HJ 442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 2.2、HJ 194、HJ 664、HJ 610、HJ/T 164、HJ 964、HJ/T 166及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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