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和日常餐饮服务提供过程中,无接触供餐过程要求、无接触供餐外围要求、监视检查、信息追溯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指导餐饮提供者实施堂食之外的无接触供餐。本标准涉及的配送环节技术要求,网络餐饮交易第三方平台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7952 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进场前准备
餐饮提供者应在餐饮提供场所入口处设置消毒台,配备外用消毒用品及体温登记薄。消费者或配送人员进入餐饮提供场所前,应用75%的酒精对可能接触食品外包装的部位进行消毒。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外来人员进行防护用品检查及体温检测,并记录。发现健康异常者,紧急疏散隔离,并上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定点医院。
取餐
鼓励餐饮提供者采用信息化无人取餐设备进行餐品交接。不具备无人交接条件时,应设置取餐台、餐品交接周转保温箱等设施设备,取餐台宽度应不小于1 m。应每4 h采用75%的酒精对取餐台、餐品交接周转保温箱、无人取餐设备等进行全面擦拭并实施喷洒式消毒。取餐前,餐饮提供者应对配送人员或消费者进行手部酒精消毒。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餐品直接包装和外包装分别加装安全封口签或采用其它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餐品配送过程中的人为或意外开启。餐饮提供者应随餐放置告知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生产加工或餐品装配人员健康信息;
——安全封口签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确认信息;
——食用前卫生处理方法等。
疫情期间,经岗前检查合格列入健康人员名录的餐饮服务人员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提供活动。餐饮服务人员进入加工区域前,应洗手消毒,着卫生防护服,佩戴口罩、网帽等卫生防护用品。当日经体温检测合格的餐饮服务人员,方可进入餐品加工区域,餐饮服务人员应按六步洗手法清洁双手,再用75%的酒精揉搓消毒,时间各不低于30 s。双手触碰不洁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消毒。工装宜每日清洗更换,或采用紫外线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不少于30 min。工作过程中,应每4 h更换一次口罩并进行体温监测,且记录。其他人员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食品接触表面管理
可采用高应采取措施,尽可能的减少人员与食品的接触,例如采用自动装配设施进行餐品装配。温灭菌的方式对食品加工用器具、餐具等进行消毒,温度应不低于100 ℃,时间应不少于30 min。清洗消毒后的工器具、餐具等应密闭贮存。对于不宜拆卸的食品接触表面,应采用75%的酒精进行消毒,停留10 min后清水冲洗干净方可使用。
监视检查
餐饮提供者应识别无接触供餐过程需要建立的监视检查制度并有效运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监视活动:
——对餐饮服务人员的体温监测;
——对餐饮服务人员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检查;
——对进店外来人员的体温监测;
——对餐饮服务提供场所的卫生检查;
——对餐饮服务提供场所的消毒检查;
——交接前,对餐品的卫生安全检查等。
信息追溯
餐饮提供者应建立可追溯体系并保持运行,保证餐品生产加工的全程可追溯,保证餐品与相应接触人员健康信息的可追溯。网络订餐平台负责配送人员及配送过程的信息追溯,确保对配送人员健康信息、配送路线、重要时间节点的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