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及监测要求
时间:2020-03-24 08:28  浏览:328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以及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重大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硫酸锆目视比色法》、《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347.1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等等。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20200323-923449142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禁止向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 3097中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低放射性废水、酸性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再排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采用紫外线消毒时,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 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 s或由试验确定。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低放射性废水、酸性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再排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废物控制要求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前应就地消毒灭菌。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污染物监测要求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口,排放口满足DB37/T 2463要求。水污染物监测采样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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