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部署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建议格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
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部署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健全 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 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 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坚持“支撑、引领、服务”基本定位,明确“实 现大监测、确保真准全、支撑大保护”发展思路,全面深化生 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推进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全覆 盖监测,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为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奠定基础。
经过3-5年努力,陆海统筹、天地一体、 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更加完善,政府主导、 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格局建立健全,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监测体系基本形成,监测数据真准全 得到有效保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显著增强,对生态环境管理 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格局”
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公众监督作用。
优化生态环境监测“一张网
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统筹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推进全国监测数据联网共享。
完善涵盖大气、地表 水(含水功能区和农田灌溉水)、地下水、海洋、土壤、温室 气体、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以及城市和乡村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动污染源监测与排污 许可监管、监督执法联动,加强固定源(含尾矿库)、入河(海) 排污口、移动源和面源监测。
严守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生命线”
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加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排污单位及其负 责人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用 于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监测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推动建立分级管理、全国联网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实 现监测活动全流程可追溯。
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核心支撑
健全监测评价制度;加强环境质量预测预报;推进科技创新与应用。坚持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通报、排名、预警、监督机制,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与污染排放的关联分析能力,为推动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支撑。
夯实生态环境监测基础
优化机构队伍;提升装备能力;强化法治保障,加强经费投入。鼓励各地统筹设置或共建跨市县监测监控机构和省级海洋、辐射、遥感等 专业监测机构。围绕空气、水、海洋、生物生态、 辐射、噪声、应急预警监测、遥感监测、履约监测等重点领域 谋划一批重点工程,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自动化、智能化、 信息化能力。重点填平补齐现场快速监测、自动在线监测、应急监测、 遥感监测、质量控制等领域标准规范,建立标准验证与后评估机制,严格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