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等活动的规定
时间:2020-03-18 10:25  浏览: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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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良好的电磁环境,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不适用本规定,但其产生的电磁辐射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的技术检测所需样品、必要附属设备和软件。国外语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中文版本或者中文翻译件。受理申请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承检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承检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等规定确定。

       承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技术检测任务,并提交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要求的检测报告。技术检测所需时间包括样品寄递、运输、调试和测试时间。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生产、进口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使用微功率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微功率设备必须避让或者承受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者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遇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以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微功率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管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列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的,还应当遵守我国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监督检查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和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撤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法律责任

       研制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经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并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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