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便携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起草的《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已经编制完成,并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的批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为确保标准具备科学性、适用性,起草组引用了GB/T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2、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2、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内容包括有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仪器的组成和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质量保证、检测项目以及规范性附录,适用于便携式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气测量仪器的设计、生产和性能检测。此外,在近紫外光区有吸收的其他气体便携式监测仪器技术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中除了详细规定了对仪器的工作条件、外观、安全、样品预处理、校准功能、气密性、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的技术要求外,也对仪器的检测方法进行了重要说明。标准中明确的实验室检测一般要求如下:至少抽取3套同型号仪器在指定的实验室场地同时进行检测;仪器具备双量程或多量程时,只针对仪器的最小量程进行技术指标检测,且其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最小量程不超过150μmol/mol;各技术指标检测均按照仪器全系统流程检测,检测数据均采用仪器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存储记录的最终结果等。
相信4月24日起标准正式实施后,能很好地补充我国空气污染监管和治理体系,继而有效控制我国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编制完成
时间:2020-03-16 10:29 浏览: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