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 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等。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单位名称、注 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 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主要污 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 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 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选择填报“环境 卫生管理 782”行业类别。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 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 监测信息公开等。
监测内容 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 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同时对雨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以及地下水开展监测。生活垃圾填埋场还 应当按照 GB16889 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监测点位、指标、频次具体见表 5~表 8。
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