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公布
时间:2020-03-07 09:18  浏览:37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等相关。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202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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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污水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等从事诊疗活动的各科室,以及洗 衣房、太平间、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 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污水。

       特殊医疗污水

       指医疗机构部分科室产生的需在科室排放前进行预处理的医疗污水,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 等科室产生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以及非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中感染性疾病科(含 传染科、结核科)产生的感染性污水。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 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

       辅助设施

       医疗机构的辅助设施包括: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相关设施的基本 情况。设施参数填报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m3/d);危废暂存间面积(m2)。
 
       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

       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a。 非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b。带感染性疾病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 的污水、粪便经过单独的消毒设施处理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带放射科、检验科、实验室、口腔 科、病理科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涉及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应进行相应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医疗污水 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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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明确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指标、执行标准 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 息公开等内容。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状 况、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 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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