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一时间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如下:
海关总署:
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含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政策可满足我国日常接受境外捐赠所需。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一是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是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三是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四是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