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有组织排放。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位置和采样平台,手工监 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
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满足相关 标准规范以及附 1 中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 按照《意见》要求,配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和 CEMS,CEMS 安装、调试、运行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 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数据传输有效率达 95%以上。
生产工艺和 物料输送环节主要产尘点密闭罩、收尘罩等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周 边设置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设备;物料储存大棚、烧结、 球团、高炉、石灰、钢渣处理等车间区域、厂内道路路口、长度超 过 200 米的道路中部设置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因子至少包括颗 粒物等)。建立全厂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记录所有无 组织排放源附近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数据。
二、钢铁超低排放评定方法
1、手工监测数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 染物现场手工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在线监测数据。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的规定开展 CEMS 日常运行 质量保证工作,经现场比对,CEMS 监测数据准确有效,且最近连续 30 天 CEMS 有效数据 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均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 要求。
3、企业自行监测数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规定但未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源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有组织排放 现场检查和监测技术要点
现场手工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 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等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排放标准的规定。
监测依据: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 范》(HJ 75-2017);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 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4.《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5.《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2007);
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2011);
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2014);
9.《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1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 57 号)
监测内容及频次
1、监测点位和因子。主要监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中 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参数(温度、湿度、流速、含 氧量、压力等)。对相同规模装置、相同类别污染源可选取一个有 代表性的污染源开展监测,如轧钢热处理炉中,同种燃料类型的加 热炉或退火炉可选择其中一个炉子开展现场手工监测。
2、监测时间和频次。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焦炉烟囱废 气等排放口监测至少3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其他排放口监测至少1天。监测期间,企业在线监测设施不得进行计划外的调试,同时开 展 CEMS 现场比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1小时,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并保 证至少有 9 个实际样品;颗粒物至少采集3个实际样品。
3、监测工况及现场监测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安排见表 1。监测同 时记录各主要生产工序产品日产量、出铁出钢状态、采用原燃料种 类和比例等基本信息,主要原燃料含硫率、低氮燃烧、烟气循环、 煤气精脱硫等源头减排技术采用情况,烧结机机头烟气、球团焙烧 烟气、焦炉烟囱废气等主要污染源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控制措施。
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及烟气参数的 监测分析方法见表 2。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 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监测数据的处理计算按照 HJ 75-2017、HJ 76-2017、GB/T 16157-1996 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