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等29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指出,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两类,一是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二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而众所周知,公立医院对医疗器械的需求往往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来满足,很显然,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医疗器械供应商也在这次的联合惩戒范围之中!
不止如此,《备忘录》中还规定了34条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其中几条,对医疗器械供应商来说也颇具杀伤力:
(十一)依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参考;
(十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二十六)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二十九)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三十一)暂停审批相关的科技项目;将其违法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资金申报。
(三十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也就是说,医疗器械供应商一旦在政府集采中失信,就要遭受到上市、纳税、进出口、创新研发等方方面面的限制。
更重要的是,这些失信行为还要在信用信息网站等各大网站上面向全社会挂网公示!这一惩处,传播范围广,影响深度大,相当于把公司品牌的“信用污点”完全曝光在众目睽睽之下,也必将影响到自家公司与其他单位今后的合作发展。
今年开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有17家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的“黑名单”,最高罚款额更是达到了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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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政府集采中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扰乱公平竞争的;或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背离合同,不规范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都会作为失信责任主体处理,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次29个部门联合之后,国家对该类失信主体的惩处方式将不再局限于“罚款”和“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些企业的一切商务活动都将受到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这对企业来说也是莫大的压力和打击。
如今,国内采购领域的信用体系已经开始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网络也渐渐在向全行业全领域大面积铺开。也就是说,单位或是个人的一次失信就会被永久记录,从而妨碍到今后千千万万事务的办理。
所以,经销商朋友们,千万不要认为作一次假、毁一次中标合同是什么无足轻重的小事,他必将使你的双肩担负上永恒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