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造》由生态环境部颁布
时间:2019-08-15 13:42  浏览:400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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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准备:

1、污染物采样器、           2、二氧化硫检测仪、

3、氮氧化物测试仪、        4、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仪、

5、颗粒物浓度测试仪、     6、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7、污水COD在线监测系统、 8、水质重金属检测仪、

9、悬浮物浓度计、  10、水质采样器、 11、总磷/总氮分析仪。

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正常工况下,喷雾干燥塔及烧成窑炉排放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烧成窑炉的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氮氧化物(以 NO2 计)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氯化物(以 HCl 计)、氟化物采用类比法核算;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原燃料制备、成型与干燥、施釉与装饰、烧成、后加工等排放的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 GB 26454、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630、HJ 819、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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