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征求稿颁布
时间:2019-08-01 08:19  浏览:27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等。

污染物监测要求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具备采样条件,并设置排放口标志。一类污染物在科室或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

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 测每年不少于 2 次。pH 每日监测不少于 2 次,COD 和 SS 每周监测 1 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 监测不少于 1 次。

水污染物与检测仪器

汞的测定:冷原子测汞仪;铅的测定:示波极谱仪;六价铬测定:分光光度计;动植物油测定:红外分光光度计;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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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与检测仪器

氨的测定:分光光度计;硫化氢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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