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工业废水金属元素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江西市监局发布
时间:2019-07-29 13:49  浏览:385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废水金属元素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48 水质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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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规定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为5μg/L,自本文件发布实施之日起,所有涉工业企业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废水,均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监测要求

  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以及企业总排口。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的监测频次、采样时间、样品的保存等按HJ/T 91的有关规定执行,废水中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按HJ 700或者HJ 748执行。

  企业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排污状况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样品采集的同时,需按照HJ/T 91规定的方法测定实际排水量,企业如果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可在采样的同时,同步记录在线设施的废水排放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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