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核电厂施工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由山东省市场监督局发布
时间:2019-07-11 08:37  浏览:178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新建、扩建工程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包括污染源监测、施工场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施工场界周边生态影响调查。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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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应对施工场界及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在施工场区下风向且距离施工场界最近的环境敏感目标设置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施工场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按本标准5.1.1.1中无组织排放监测布点执行。

水环境质量监测

施工期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应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在废水入河排污口上游100 m处设置1个对照断面、下游500 m~1 000 m处设置1~2个控制断面。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与环评现状监测点位一致。

声环境质量监测

根据噪声源分布、运行及源强情况,在距离场界最近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时应记录等效声级Leq和最大声级Lmax,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及标准偏差等相关参数。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

每年枯水期、丰水期至少开展1次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海洋生态及海洋沉积物监测与调查工作,并结合可获取的有效性监测数据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声环境质量监测项目包括

等效连续 A 声级。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项目包括

pH、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石油类。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项目包括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

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项目包括

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大肠菌群、硝酸盐、亚硝酸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项目包括

水温、盐度、浊度、pH、悬浮物、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无机氮、非离子氨、活性磷酸盐、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叶绿素a、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和潮间带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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