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意见稿颁布
时间:2019-07-11 08:15  浏览:272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变化趋势等实施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估、预测预报、应急监测等活动。包括对大气、水、土壤、声、光、热、生物生态、振动、核与辐射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海洋、湿地、农田、河湖、荒漠、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应当遵循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的原则,并力求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为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需的土地、水、电、通信、交通等条件保障。

专用装备、计量器具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通过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保证其量值准确可靠。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便携式仪器设备等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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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测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对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进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

依法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污染源监测分类

污染源监测分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污染源包括固定源、移动源和面源。

生态环境监测站(点)

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获取有代表性的生态环境质量数据而设置的样品采集位置或观测场所。生态环境监测站(点)是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人工监测站(点)、自动监测站(点),固定监测站(点)、移动监测站(点)。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卫星、飞机、船舶等组成的生态环境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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