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放射性矿开发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发布
时间:2019-07-09 12:00  浏览:222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规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应当遵守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包括环境辐射监测方案、监测报告和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

  本要求适用于除铀(钍)矿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Bq/g)的企业自行开展环境辐射监测。

  样品的采集、保存和管理参考《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2372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一般规定》(EJ428)等标准中相关要求执行。

  质量保证

  环境辐射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和《固定污染源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中相关要求进行。

  环境辐射监测分析方法: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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