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新规定出台
时间:2019-06-05 11:48  浏览:424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此标准性引用文件有: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100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碱雾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等。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铁精矿等原料,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辅料的储存应建设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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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监测要求: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T 373、HJ 819、HJ 836 和 HJ 878的要求。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 HJ 75、HJ 76 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监测的相关仪器:

  色谱仪、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红外光谱仪、颗粒物检测仪、空气重金属元素分析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等。同位素质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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