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公众的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等财政投入。
【土壤环境监测】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科学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及数量,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和地质环境。监测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林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安全调查、监测、评价和类别划。
分机制,加强粮油、蔬菜、水果等食用农、林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适时更新,依法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名录内单位应当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对其用地开展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尾矿库监测及安全管理】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色、化工(含磷石膏)、黄金、电解锰等行业尾矿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列入名录的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防止土壤污染。
【大气、水、土壤污染协同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改进工艺和技术,阻断土壤污染源,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土壤环境污染预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填埋场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生活垃圾填埋、渗滤液收集及处理、填埋场维护、地表水及地下水管理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范,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
【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适时更新。名录中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壤风险评估结果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采取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停产整治、污染物隔离阻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等风险管控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避免污染扩大,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根据土壤风险评估结果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内容,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土壤污染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环境监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对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进行环境监理。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对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内容的落实、环保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污染物排放及其环境影响、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在风险管控和修复完工后出具环境监理报告,并对报告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