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于近日颁发
时间:2019-04-28 08:09  浏览:442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本标准;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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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号)、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

  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

  一、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二、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三、固体废物产排污环节、固体废物类别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固体废物来源、固体废物名称、固体废物类别、固体废物产生量、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及去向等。

  废气、废水污染物种类应结合原料、生产工艺、产品及副产品,根据相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后续发布无机磷化学工业、电石工业等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排污单位排放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也应据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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