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东环境新规定,举报奖励500至2000元
时间:2019-03-20 09:10  浏览:199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于举报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山东将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此外,举报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等11种行为的,可获1000元奖励;举报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等7种行为的,可获2000元奖励。
 
  据了解,《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日期: 2019-03-20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