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权威解答科研仪器设备耗材在采购管理政策执行中的疑点、难点问题
时间:2022-04-22 13:37  浏览:218
  科技部、财政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问答手册》(以下简称《问答手册》),对科研仪器设备耗材在采购管理政策执行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做了权威解答,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中依法合规用权强化了制度保障。
  
  据了解,早在2019年7月,科技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何判断科研仪器设备耗材等是否属于独家代理、生产?是不少高校和科研院所经常遇到的难题。对此,《问答手册》明确,为判断采购标的是否为独家代理、生产,采购人可以调查拟采购标的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向供应商、相关专家或者行业组织了解相关情况。
  
  针对《若干意见》中提出的“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问答手册》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6种采购方式,财政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新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可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项目特点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如大型装备等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如首购订购等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属于依法应报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要简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运行效率。
  
  在采购科研软件、材料的流程方面,《问答手册》称,采购科研软件(如软件包、数据处理工具)、材料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完整的采购程序包括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开展内部审查,执行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执行合同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并支付资金,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等步骤,具体采购活动还应当执行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采购科研软件、材料有关规定。
  
  此外,对于“如何判断科研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问题,《问答手册》指出,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和科研进度安排,结合相关产业国内外发展情况,市场供给是否紧缺等因素,自行确定是否为科研急需。对于因工作计划安排不当未及时开展采购活动、突击花钱采购等情况,不得认定为“科研急需”。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仍需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但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依法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更采购方式。目前,财政部已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政策,简化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并符合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无需报财政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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