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江苏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10-09 12:35  浏览:29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餐饮业的定义并结合《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定义,将餐饮业定义为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以及其他餐饮业等。
  
  近年来随着经济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江苏省餐饮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2018年,江苏省餐饮业(含住宿业)实现零售总额3428.96亿元,同比增长9.6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32%,高出上年0.47个百分点。江苏全省餐饮消费对社会消费品增长贡献率达20.22%。
  
  餐饮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是食材、食用油和调料在烹饪、加工过程中排放出来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组成的气、固、液三相混合物。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对大气复合型污染的贡献是多方面的,首先餐饮业排放的油烟主要为细颗粒物,PM2.5 质量浓度约占 PM10 的 80%以上,PM1.0 质量浓度约占 PM2.5的 50%~85%,直接对 PM2.5 浓度产生贡献;其次烹饪会产生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其中烯烃类、芳香烃和烷烃类等组分可与大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增强大气氧化性,对臭氧和二次颗粒物的形成产生贡献。
  
  为加强对饮食业排放油烟的控制,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方法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T62-2001)。标准和规范分别对餐饮污染源排放的油烟浓度和所采用油烟净化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标准实施对餐饮油烟污染预防和排放控制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促成并推进了油烟净化产业的发展。随着江苏省餐饮业的迅猛发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标准已不能满足我省餐饮业污染控制需求。山东、上海、天津、北京、河南、重庆、深圳等省市相继发布了餐饮行业地标,江苏省亟需开展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和针对性强的管控措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噪声、固废及恶臭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或地方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度法。
  
  本标准结构设置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标准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等。从排放限值、控制要求、台账、记录要求等方面建立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指标体系。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净化设备,禁止无组织排放,并按 HJ 554 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
  
  2.净化设备应与排风机联动,同步运行。净化设备额定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排放风量(设计排放风量=基准灶头数×基准风量)。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与排风机同步运行。
  
  3.净化设备和集排气系统清洗、维护及更换滤料频率应按其使用说明的要求执行,没有具体要求的应每3个月清洗、维护及更换滤料1次,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并按照 HJ 554 的规定设置排气筒高度和位置,净化设备出口段排风管道的长度不少于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
  
  记录要求:
  
  1.净化设备安装或更换时,应在设备易见位置粘贴标志,显示设备技术类型、额定风量以及提供安装或更换服务的单位名称、联系信息和日期。
  
  2.餐饮服务单位应记录故障检修、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台账记录表见附录 B。台账记录应至少保留三年备查。
  
  达标判定:
  
  1.对于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监测结果应取 3 次样品的平均浓度。3 次样品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 1/4,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浓度计算。数据按规范取舍后,至少有 2 个数据参与平均浓度计算。若数据不足 2 个,则需要重新采样。按照监测要求测得的任意连续 3 次样品的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判定为超标。
  
  2. 对于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应取 3 次样品的平均浓度,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判定为超标。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经营期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相关资料下载:《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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