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我国自主建设运行的全 球卫星导航系统,是为全 球用户提供全天候、全天时、高精度的定位、导航和授时服务的国家重要时空基础设施。为进一步提升芯片、模块、天线、板卡等北斗基础产品质量,保障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各领域各行业的广泛应用,现就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政府引导、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发展有关主管部门加大认证结果采信力度,营造有利于北斗基础产品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和认证标志(认证标志见附件)。认证目录和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另行发布。
三、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建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标准化机构、生产企业和用户等相关方参与的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认证体系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等。
四、从事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
五、认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工作,建立可追溯工作机制对认证全过程完整记录。
六、认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收费要求,公开认证收费标准和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等信息,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实施情况及获证产品信息。
七、认证委托人可自愿向认证机构提出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委托,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机构以及有关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标志图案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23日
为深入贯彻习 近 平总书记在北斗三号全 球卫星导航系统建成暨开通仪式上关于“推广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质量认证在北斗导航用芯片、模块、天线、板卡等基础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中的促进作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8月23日发布《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党中央决策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和重要时空基础设施,能够为全 球用户提供全天候、全天时、高精度的定位、导航和授时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深化北斗系统推广应用,推动北斗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也确定了“建立卫星导航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体系”的具体工作任务。
质量认证作为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贸易便利化工具,被称为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将质量认证定位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
建立和实施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制度,针对北斗导航用芯片、模块、天线、板卡等基础产品开展认证评价,鼓励生产企业积极申请通过认证,能够有效引导企业树立质量意识,增强优质产品供给,提升产品质量,在保障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各领域各行业的广泛应用的同时,也为支持服务国家战略发展大局、构建完善北斗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八个条款,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工作基本原则。
《实施意见》明确,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坚持“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政府引导、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发展有关主管部门加大认证结果采信力度,营造有利于北斗基础产品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认证实施要求。
《实施意见》第二条至第六条明确了认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一是为加强统一管理,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和认证标志,其中认证标志图案随《实施意见》一并公布,认证目录和认证规则另行发布;二是为协调解决认证体系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牵头组建各相关方参与的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三是明确从事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认证活动,主动向社会公开认证信息等。
(三)监督管理措施。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有关申诉举报渠道和监管机制。一是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三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认证工作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