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十三五”期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全国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等一系列决策部署。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制定“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台账和申报制度、转移制度、经营许可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等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及时开展工作方案制定十分必要。
本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方案正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和年度工作总结要求等内容。本工作方案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一)工作方案正文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改进方式方法。建立分级负责的评估机制,以省(区、市)为主组织评估,国家抽取部分省(区、市)评估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二是突出评估重点。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三是强化评估结果分级应用。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差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二)生态环境部门评估指标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同《改革实施方案》保持紧密衔接,将框架结构调整为“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加分项”和“扣分项”。
二是落实《固废法》要求,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将分值提高至12分。
三是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增设“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指标。
四是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保障,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收集率、利用处置设施(不含填埋设施)运行负荷率的要求;增设了“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指标。
五是为调动地方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增设“加分项”和“扣分项”。
六是为督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更加突出监管工作内容,将“企业评估合格率”由70分调整为60分。
(三)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评估指标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细化“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着重突出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二是落实《固废法》关于信息化应用的规定,新增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管理计划和申报的要求。
三是落实《固废法》关于“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规定,将“申报登记制度”调整为“台账和申报制度”,增加了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出库、自行利用处置等各环节台账记录的要求。
四是落实《固废法》关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连带责任的规定,将“核定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要求纳入转移制度。
五是增加了自行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内容。
六是增加了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符合运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内容。
七是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满分为60分,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满分为70分。同时增设了“加分项”和“否决项”。
(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评估指标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经营许可制度”更加强调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明确了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行为。
二是落实《固废法》关于信息化应用的规定,新增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管理计划和申报的要求。
三是增加了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内容。
四是满分调整为70分,同时增设了“加分项”和“否决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