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对国家标准《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93)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安全管理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核电发电量持续增长,为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节能减排做出了重要贡献。核电发展对天然铀资源提出了重大需求。为保障核电对天然铀的需求供应,国内天然铀的年产量在逐步增长,铀矿冶放射性废物也随之逐年增加。2016年,我国对大部分南方硬岩铀矿山实施了政策性关停,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虽有所减少,但堆存的放射性尾矿(渣)因未进行退役治理而在逐年增加。未来几年,部分铀矿冶设施将陆续进入退役阶段。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治理还会增加建筑垃圾、废旧金属、场地清挖污染土等大量废物,其退役治理涉及去污、环境整治、清洁解控和废物再循环利用等技术要求,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加以规范。
我国铀矿冶设施分布地域广,常规采冶堆存的废石和尾矿(渣)量巨大,给铀矿山的退役治理和退役后安全监管带来很多困难。为了保证核能和铀矿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铀矿区周围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从环境形势的变化因素考虑,尤其需要进一步规范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完善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标准体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制订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铀矿开采和选冶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原则和要求,也规定了铀矿冶设 施在设计、运行、退役等阶段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一般要求。
本文件代替GB 14585—93《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与GB 14585—93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将文件名称由“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修改为“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安 全管理技术要求”; b)对“引用标准”和“术语”作了相应的修改与补充,删除了“控制释放”、“废物隔离”、“废 石场”、“坝”、“稳定化”等术语,增加了“关闭”、“原地爆破浸出”、“铀矿冶设施”、 “环 境整治”、“废物最小化”等术语; c)增加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质量保证”二章,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废物全过程管理、废物最小化、优化管理;重新编写了“放射性废物控制”,并 将标题改为“放射性废物管理”,增加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物料或场址的解控等内容; d)按照废物管理最新进展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几个阶段性步骤,对其他各章节进行了重新调整、 改写与补充; e)删去“辐射防护原则及一般要求”、“监测、监督和维护”、“职责”三章,并将其中的部分 相关内容纳入其他相应章节。
本规范引用的文件包括: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86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 50520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GB 50521 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1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T 4960.8 核科学技术术语第8部分:放射性废物管理;GB/T 17567 核设施的钢铁、铝、镍和铜再循环、再利用的清洁解控水平;EJ 1107 铀矿冶设施退役整治工程设计规定;《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1.应从铀矿冶项目的规划、工艺选择与方案研究、设计等源头控制放射性废物的产生。2.营运单位应在铀矿开发的规划、选址、工艺选择与方案研究、设计、建设、运行、退役与环境整 治的全过程中综合考虑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满足废物最小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3.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技术和方 案,同时应积极开展先进技术的研发与利用。4.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5.铀矿采冶及其退役产生的污染物向环境的释放,均应当遵从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有关放射性和非放 射性物质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6.在铀矿开采和选冶期间,营运单位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完善废物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件适用于铀矿开采、选冶设施的建设、运行和退役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相关资料下载: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安全管理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