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全泉
电话:(010)65646215
传真:(010)65646186
邮箱:huanpingsier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陈秋韵
电话:(010)84756759
传真:(010)847567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邮编:100012)
邮箱:chenqy0048@126.com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 防控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及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 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污许可 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许可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HJ 55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等等。
处置
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 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 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危险废物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物理性状、产生环节及去向等信息,参见附录 B.1。
a)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GB 5085.1~7 和 HJ 298 判定,填报危险废物 名称、代码等信息。
b)物理性状为工业固体废物在常温、常压下的物理状态,包括固态(固态废物,S)、 半固态(泥态废物,SS)、液态(高浓度液态废物,L)、气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G)等。
c)产生环节指产生该种危险废物的设施、工序、工段或车间名称等。
d)去向包括自行贮存,自行处置,委托外单位贮存、利用或处置等。
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信息
自行贮存设施是指排污单位厂界内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填报信息包括贮存设施名称、 编号、类型、位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设计贮存的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数量、计 量单位等信息,参见附录 B.3。
a)贮存设施名称按排污单位对该贮存设施的内部管理名称填写。
b)设施编号应填报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内部编号,无内部设施编号的按照 HJ 608 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编号规则编号并填报。
c)设施类型填报自行贮存设施。
d)设施位置应填报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地理坐标。
e)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指该贮存设施是否符合 GB 15562.2、GB 18597、HJ 2025 和 HJ 2042 等标准中生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
f)设计贮存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按照 4.1.1 执行。
g)设计贮存危险废物的数量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填写。 h)计量单位为 t,以 L、m3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 t;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 写个数外,原则上还应折算成 t;半固态危险废物备注含水率等指标。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代码、物理性状、产生环节、去向等信息,参 见附录 B.2。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附录 A 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代码等信息;待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分类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后,从其规定。
b)物理性状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常温、常压下的物理状态,包括固态(固态废物,S)、 半固态(泥态废物,SS)、液态(高浓度液态废物,L)、气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G)等。
c)产生环节指产生该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工序、工段或车间名称等。
d)去向包括自行贮存,自行处置,委托外单位贮存、利用或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