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8〕65号),现就开展促成技术交易奖励和转化科技成果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及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我省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所促成和承接的科技成果均在省内实现交易或转移转化,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3.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能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
4.综合服务平台2020年度促成在甘转化落地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
5.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2020年度促成在甘落地的技术交易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
6.申报单位和服务团队应当守法守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公众形象,在培养与引进人才、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业绩明显。
7.促成在甘转化落地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及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真实有据;企业承接或购买储备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必须在省内转化,转化成果数量和取得的效益真实有据。
8.承接和购买储备科技成果形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
9.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单位再次申报须间隔2年以上,促成技术交易奖励申报单位不受往年奖励限制。
二、认定标准
(一)促成技术交易奖励。
1.综合服务平台促成技术交易奖励,按照2020年度促成在甘转化落地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评审为前5名的,按照超额部分的1‰给予服务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30%可用于对个人奖励。综合服务平台主要指为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信息交流、评价估值、专利申请、技术交易、融资贷款、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科技服务平台。
2.高校院所服务机构促成技术交易奖励,按照2020年度促成在甘落地转化的技术交易额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评审为前5名的,按照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高校院所服务机构主要指高校院所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设机构以及高校院所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
(二)转化科技成果奖励。
1.企业转化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奖励,按照转化成果数量和取得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评审为前5名的,分别按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企业转化购买储备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奖励,按照转化以来取得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评审为前5名的,分别按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评审流程
1.申报受理。省科技厅负责受理,形式审查申报材料规范性和完备性,会同或委托市州科技局对申报单位经营情况及科技成果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工作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2.组织评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科技、教育、产业、财务、投资、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技术交易及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项目进行评审。
3.公示认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综合评审组评审和实地考察意见,形成推荐奖励名录并经会议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促成技术交易和转化科技成果奖励项目。
4.政策兑现。奖励按照《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技术交易服务相关支出和个人奖励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无关的开支。年度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落实安排二分之一。
四、申报材料和报送要求
综合服务平台、高校院所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申报主体须如实填写《2021年促成技术交易及转化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内设机构设立批准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分年度财务报表;促成技术交易名录及有关证明材料;承接或购买储备科技成果及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证明材料;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其他反映申报单位经营情况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证明材料。
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中央在甘单位可直接作为推荐单位。其它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市州科技局作为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需在《申报表》“推荐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请各申报单位于2021年7月9日前将《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扫描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将纸质版按照编制要求,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份)报送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奖励处。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文炫 王品泽
联系电话:0931-8885160
电子邮箱:122047752@qq.com
附件:2021年促成技术交易及转化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