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计划》明确,到2025年,全国海水淡化总规模达到290万吨/日以上,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25万吨/日以上,其中沿海城市新增105万吨/日以上,海岛地区新增20万吨/日以上。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海水淡化利用的标准体系基本健全,政策机制更加完善。
《行动计划》提出,“十四五”时期要着力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一是提升海水淡化供水保障水平。沿海缺水地区要将海水淡化水作为生活补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及重要应急备用水源,逐年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建设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和示范工程。
二是扩大工业园区海水淡化利用规模。鼓励沿海地区工业园区和高耗水产业优先利用海水,建设海水淡化利用示范工业园区。
三是提高海岛及船舶用水保障能力。在海岛保护性开发基础上,适度超前布局建设海岛海水淡化设施,鼓励远洋渔船、海洋平台加装易维护海水淡化装置。
四是拓展淡化利用技术应用领域。推广使用膜分离、能量回收等海水淡化技术,促进浓盐废水处理利用和污水资源化利用、苦咸水综合利用等。
《行动计划》提出,提升海水淡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水平。强化技术研发,重点突破反渗透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核心装备,逐步提高技术水平。完善产业链条,做好海水淡化产业补链、强链、延链工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升服务能力,鼓励构建关键技术、核心材料、重要部件、整机装备和标准化等创新需求公共服务平台。
《行动计划》提出,推动完善海水淡化政策标准体系。明确浓盐水处置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浓盐水可采取混合稀释、加速扩散等方式处置后排海。健全标准体系,推动海水淡化利用领域国家、地方、行业、团体相关标准制修订。强化激励措施,落实用电、税收、信贷、价格等方面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资金对海水淡化产业发展予以适当支持。
《行动计划》要求,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原则,推动行动计划实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加强综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沿海地区省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市县政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时序,确保各项任务完成。积极开展与国际先进科研机构、企业等多元化合作。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基础知识,提高公众认可度,为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