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规范体系,规范污染源废气氨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提高污染源氨排放自动监控水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向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环境管理已经提出了建设氨在线监控设施的客观需求,但国家污染源在线监控标准体系尚不完善,尚未出台废气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氨在线 监控设施建设安装仅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HJ75 规范提出“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但该规范没有氨等其他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的示值误差、响应时间、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等技术规定,对准确度规定过于单一宽泛。因此,有必要制定发布河南省的废气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明确准确度、示值误差、响应时间、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等技术指标,丰富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标准体系,确保排污单位建设运行氨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有章可循。
本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氨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规范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固定污染源NH3-CEMS由氨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NH3-CEMS应当实现以下功能:测量废气中氨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计算废气中氨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在已建设其他气态污染物CEMS基础上增加建设NH3-CEMS的,仅增加氨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应共用已有设备。同时,氨浓度和排放速率、排放量等显示、统计、传输方式应与其他气态污染物保持一致。
NH3-CEMS的安装位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采用抽取测量法时,采样探杆应深入烟道直径的1/3~1/2处;b)采用原位对穿测量法时,采样点位应选取烟道内粉尘少、烟道壁震动小的地方,优先考虑烟道中间位置,如果无法满足再考虑斜角安装。
NH3-CEMS在现场安装运行后,应进行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检测,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文件第5章的规定,调试检测完成后应编制调试检测报告。在已建设其他气态污染物CEMS基础上增加建设NH3-CEMS的,调试检测技术指标为氨监测单元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响应时间、准确度等;单独新建NH3-CEMS的,调试检测技术指标还应包括氧气CMS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响应时间、准确度,流速CMS速度场系数及其精密度,湿度CMS准确度,温度CMS准确度等。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检测方法、记录格式、调试检测报告格式按HJ 75规定执行。
本规范制定,是规范氨排放自动监 控设施建设运行的客观需要,通过明确废气氨排放自动监控 设施的建设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要求,达到全面规范 指导排污单位废气氨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与日常运行维 护的目的,进而切实提高污染源废气氨排放自动监控水平与 数据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相关资料下载:《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