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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化工、有色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19-02-23 09:31  浏览:16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环境科学学会、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控制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广东省2019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安排,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化工、有色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发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5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0190222-1165393526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现决定在我省化工、有色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项目。

  自2019年X月X日起,化工、有色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

  自2019年9月1日起,化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有色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地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执行新建项目要求的,继续按原公告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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