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问题引起国际上的广泛注意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1985年由UNEP、WHO、UNIDO及FAO联合组成了一个非正式的关于生物技术安全的特设工作小组,开始关注生物安全问题。
国际上对生物安全立法工作引起特别重视是在1992年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此次大会签署的两个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均专门提到了生物技术安全问题。从1994年开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秘书处共组织了10轮工作会议和政府间谈判,为制订一个全面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做准备,为了尽快拟定议定书初稿,还召开了4次关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特设专家工作组”会议。
1999年2月和2000年1月先后召开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特别会议及其“续会”,130多个国家派代表团参加会议讨论有关问题,其中欧盟15国最为积极,环境部长全部到会,美国副国务卿参加了此次会议。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终于在2000年5月15日至26日在内罗毕开放签署,其后从2000年6月5日至2001年6月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
生物技术或基因工程产品已经进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如吃的转基因食品、氨基酸﹑维生素、药物,穿的转基因棉花,用的各种各样的基因工程酶制剂﹑增稠剂﹑有机酸﹑乳化剂,表面活化剂﹑食用色素﹑食用香精及调味料、合成靛蓝、限制性内切酶等都无不渗透着基因工程的作用。基因工程有着巨大的应用前景,如今世界各国对基因工程研究及其产品的应用已有了高度的重视,实际上就是涉及“生物安全性”问题。生物安全性,简单说,就是生物体对人体及生态系统是否安全,一般特指生物体经过基因工程改造后对人和生态系统是否还依然安全。
有关基因工程改造过的生物产品的生物安全性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就像核技术开始发展时一样,有人坚决反对,也有人认为只要使用得当就能为人类造福。那么基因工程改造过的生物及其产品到底有没有危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恐怕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得清楚的,这个问题也不是一两年内可以解决的。应该说,到如今为止,基因工程改造过的生物及产品基本都是安全的,这当然是与各国政府制定相关法规以及各国科学家的共同努力分不开的。
生物安全一般是指由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及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基于生物技术发展有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提出了生物安全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草案开宗明义,明确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是其总体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其根本目的,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是其主要任务。草案第一条中“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表述,体现和表达了我国通过实现生物安全,寻求人类和谐共生的良好愿望和主张。
我国生物安全领域面临哪些主要风险?
生物安全法系统梳理了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领域存在的8方面主要风险:
1、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2、生物技术发展
3、实验室安全
4、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
5、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多样化
6、微生物耐药
7、生物恐怖袭击
8、生物武器威胁
草案规范、调整的范围分为八大类: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三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由于立法涉及范围广泛,草案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实行“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分部门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争议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将由协调机制统筹解决。
在制度设置上,草案建立了通用的制度体系,如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名录清单管理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应急体系、决策技术咨询体系等,并明确了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等。
草案设专章规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主要体现为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鼓励和扶持自主研发创新、科技产业发展等途径对生物安全工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等。
在法律责任部分,草案还规定了对国家公职人员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行为的处罚规定。专家指出,上述处罚规定对应相应的职权,有利于保证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法律建立的各项制度的切实实施。
我国生物安全法共计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生物安全法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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