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时间:2019-04-10 13:53  浏览:237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 
  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食品检验院、省分析科学研究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我省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查找资质认定工作中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解决检验检测中存在的管理与技术问题,2015年我局组织开展了7个检验项目、23个检验参数的能力验证工作。具体项目和参数有肥料中磷和钾的测定,水中硫酸盐和氯化物的测定,饮料中铜和糖精钠的测定,保温材料导热系数检验,热轧带肋钢筋拉伸强度、下屈服强度和断后拉长率检验,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初凝时间、终凝时间、3天抗折强度、28天抗折强度、3天抗压强度和28天抗压强度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车速、轴(轮)重、前照灯发光强度、制动、路试行车制动和侧滑(参考)检验。由于机动车安检项目已先期完成,结果通告已经发布,这里只就前六个检验项目的能力验证结果给予通告。

  2015年的能力验证工作于当年6月中旬开始,历时近半年,于12月初所有主导实验室均完成了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2015年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区协调,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食品检验检测院、省分析科学研究院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主导实验室主持了相关项目的能力验证样品制作、样品发放、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结果汇总等工作,凡取得资质认定证书,且有这次能力验证项目和参数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应参加这次能力验证活动。

  本次能力验证的受检样品由各主导实验室制作,各主导实验室对所制作的受检样品按照《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CNAS-GL03:2006)进行了稳定性和均匀性试验,经考核审定这些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满足能力验证要求。

  此次能力验证的数据处理采用了《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验证评价指南》(CNAS-GL02:2004)建议的方法。根据不同行业要求,食品检验、肥料检验、水检验、热轧带肋钢筋和建筑保温材料5个项目数据处理采用的是基于稳健总计统计量的Z比分数的方法对统计分析结果进行评定,通过|Z|判定各单位的检验结果。确定|Z|≤2为满意结果,2<|Z|<3为有疑问结果,|Z|≥3为不满意结果;所不同的是用于计算Z比分数的食品、肥料、水和保温材料4个检验项目的公议值(指定值)是通过各参加单位上报检验结果中的中位值确定的,热轧带肋钢筋的公议值是由质控样品参考值确定的。水泥检验项目采用的是按测定样品的公议值及不确定度进行评定,通过En值判定各单位的检验结果,|En|≤1判定为满意结果,|En|≥1判定为不满意结果。公议值是由国家水泥中心和山东、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青海、甘肃、贵州等12家国家和省级实验室参加,对A、B和补充样品进行比对试验,经过数据处理后得到的结果被确定为本次能力验证的公议值(即指定值)。

  参加这次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含机动车安检机构)有540个,取得能力验证最终结果数据4799组。按照前述判定原则,满意结果数据3923组、占81.7%,有问题结果数据189组、占4%,不满意结果数据687组、占14.3%。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来自于全省各地,机构性质有政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也有民营检测机构和中外合资机构。按照活动规则,第一次报送结果不满意或有问题的,参加单位可申请进行复测,为了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复测样品与第一次的样品不同。第一次报送结果不满意或有问题的机构数有281家、占参加机构总数的52%;补测后仍有112家有不满意或有问题结果、占机构总数的20.7%。

  省质监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对取得不同能力验证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虽然《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与《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验证评价指南》在能力验证结果表述有区别,但内涵却相同,两者的对应关系是,满意对满意,有问题对可疑,不满意对离群。

  针对这次能力验证所参加的项目都取得满意结果的检测机构可照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能力验证结果有问题或者不满意结果的检测机构,根据结果的具体情况,省局将提出对其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不满意项目的检验检测资格的意见,按照2014年省局划定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由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负责监督实施。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应参加未参加这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视为能力验证取得不满意结果,撤销该机构能力验证项目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要恢复被撤销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要按照新增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工作程序,向所在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申请资质认定。质监部门受理后,经资质认定评审组现场评审,确认拟恢复的检验检测项目满足资质认定要求后,所在地质监局方可给予该机构拟恢复检验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各地应参加未参加这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筛查确认及撤销资质认定项目工作由所在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负责。

  二、针对最终不满意结果,暂停检验检测机构不满意结果检测项目(见附件)的资质认定,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内容包括,要组织一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查找影响检验检测的质量问题,彻查出现不满意结果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报所在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同时申请对整改效果进行验收,经所在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验收并确认整改有效后方可恢复该检验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

  三、针对最终有问题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见附表)在查明出现问题原因前要自行停止有问题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问题查清后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并确认有效后可恢复该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所在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各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要将其列入2016年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全年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在报送2016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中,将当地能力验证有问题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作为总结的部分内容列入其中。

  四、针对最终结果满意,第一次报送数据有不满意结果或有问题结果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将产生不满意或有问题结果的具体原因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报所在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分析报告要叙述产生问题的关键节点、涉及的人员、采取的纠正措施等。各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可以在今后的监督检查时把这些单位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监督。

  请各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根据本地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这次能力验证的具体情况,按照以上要求,对需要撤销和暂停资质认定项目的要下发行政处理通知书,对需要整改的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另外,请有关市局落实已经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最终没有报送检验数据的单位未报送结果的原因,若属应参加而未参加的,按第一条处理。2016年3月1日前要将本地区就上述意见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质监局认证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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