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时间:2019-04-10 13:49  浏览:323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201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

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2015年认证认可业务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认办[2015]25号)和年初工作安排,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8月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布置(辽质监办发〔2015122号)。专项监督检查依据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查的内容按照《2015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表》所列检查条款。为了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在专项监督检查前,省局要求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自查,并责成各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组织对本地区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在完成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和各市(含绥中、昌图县)质监局的监督抽查后,省局于201591日开始,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目前,省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已经全面完成,现将检查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总结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2015年监督检查工作中,按照不同的检验检测类型和所在地省局随机抽取了90个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布是:省本级和沈阳市21家、大连市10家,本溪4家,其它市各5家。《201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表》共设检查项目25个,分两类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检验检测活动合法检查,第二部分是管理体系的诚信可靠性、有效性检查,第三部分质量保证条件规范性检查(见附件1)。否决类有6个检查项目,属第一类;第二类分别为体系诚信及可靠性和质量保证条件规范性两部分,分别有14个和5个检查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2家机构迁址已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1家机构已撤销收回证书外,其他87个机构均按照检查表确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和标准进行了全项目(25项)检查。共检查出项目问题592个(详细情况见附件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通过邮寄方式发给相关市局),针对这些问题,从不同角度分析我省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是通过监督检查项目出现问题频次分析(见附件3)。本次监督检查共发现问题592个,平均每个项目发现23.7个问题,发现问题总数超过20个的检查项目有15项,占总项目的60%。其中,规范实施设备管理(项目3.4)出现问题的频次最高、有58个单位被发现有这类问题,占被检查单位总数的66.7%,与去年相同;出现问题频次最少的是临时借用人员开展检测项目(项目1.5),只有1个单位被发现有这类问题,占被检查单位总数的1.1%

二是通过被检查单位发现问题数量分析。《按被检查单位统计分析图》(附件4)可见,问题数量小于等于5的企业有13家,占被检查单位总数的14.9%;大于5小于等于10的有70家,占被检查单位总数的80.5%;大于10的有4家,占被检查单位总数的4.6%

三是通过被检查单位存在否决问题分析。由《否决项统计分析图》(附件5)可见,监督检查共发现否决问题38个,占问题总数的6.4%,较去年低了2个百分点;没有否决问题的55家,占63.2%,较去年低了3个百分点;存在否决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有32个,占被检查机构总数的36.8%,较去年高了3个百分点,其中有1个否决项问题的25家,占被检查单位的28.7%; 有2个否决项问题的6家,占6.9%; 有3个否决项问题的1家,占1.1%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了我省检验检测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监管依然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在明年的工作中,要确定工作重点,改进监管方式,推动我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

二、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针对监督检查有不符合1.11.6条款的(见附件1),请各市局约谈检验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向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安排一次专门监督检查,根据问题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二)存在检验检测能力或环境条件不能保证数据结果准确性问题的单位,要暂停检验活动、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申请当地市质监部门核准,确认整改有效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现场评审要求在2016120日前完成。

(三)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管理体系运行问题的单位,请各市(绥中、昌图县)质监局在制定2016年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计划中,要将这些检验检测机构列为必查单位。

(四)针对监督检查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单位,请所在市(绥中、昌图县)质监局会同本局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行为发生在2015731日(含731日)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8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行为发生在201581日(含81日)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市(绥中、昌图县)质监局于2016131日前,将机构整改、现场评审和处理等情况报省局认证处。

 

附件:1.2015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项目

2.2015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统计分析汇总表

3.按检查项目统计分析图

4.按被检查单位统计分析图

5.按否决项统计分析图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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