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
一、主管司局
认证监管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认证机构批准书等材料。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四、许可条件
(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二)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三)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五)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书应按不同指定项目编号分别填写。
(二)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六、程序环节
(一)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实施需要,提出指定计划。认监委通过书面公告和其网站对外发布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纸质材料提交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材料受理岗,电子材料可通过http://cccxzsp.cnca.cn/aasp网址进行提交。
(三)认监委对受理的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认监委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认监委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指定决定。认监委自指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名录以及具体的指定业务范围。
七、监管措施
(一)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对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对认证行业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授权范围内,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对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