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
一、主管司局
认证监管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三)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四)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七)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书应按不同指定项目编号分别填写。
(二)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六、程序环节
(一)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实施需要,提出指定计划。认监委通过书面公告和其网站对外发布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纸质材料提交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电子材料通过http://cccxzsp.cnca.cn/aasp网址进行提交。
(三)认监委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认监委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认监委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指定决定。认监委自指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名录以及具体的指定业务范围。
七、监管措施
(一)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对认证行业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授权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