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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
时间:2020-01-16 14:48  浏览:227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

       一、主管司局

       认证监管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1. 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高的认证领域准入实行优化审批服务。2. 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30%以上。3. 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五、材料要求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

       六、程序环节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通过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http://rzjg.cnca.cn/jgsp/)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批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承诺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七、监管措施

       (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进行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三)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一是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认证行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五)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通过监测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八、其它有关事项

       (一)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见《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优化审批服务的详细许可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自《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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