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时间:2020-01-15 13:41  浏览:2078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主管司局

       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四、资质范围

       相关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经营。

       五、监管措施

       (一)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二)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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