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时间:2020-01-15 13:36  浏览:260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一、主管司局

       认证监管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关于“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的规定,在自贸试验区直接取消审批。

       三、资质范围

       相关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经营。

       四、监管措施

       (一)由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结果及认证结论负责。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认证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查机构在工厂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将认证机构和检查机构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工厂检查员黑名单制度。

       (四)督促认可机构加强认可管理。

       (五)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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