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一、主管司局
认可检测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1. 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 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备设施、环境、能力项目等)实行告知承诺,发证前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五、材料要求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典型检测报告。
3. 企业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证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 固定场所文件。
5.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固定场所文件。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 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一)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七、监管措施
(一)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将失信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四)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