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工交函 [2003]89 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科技司以环科函 [2003]34 号文报批的 GB 19217 - 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通知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 2004 年 2 月 1 日起 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 2004 年第 1 期上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 GB 19217 - 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3 年 10 月 27 日批准,自 2004 年 2 月 1 日 起实施。
标准名称: 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第 4.3.4 .1 条中表 1 修改为:
表 1
第 4.3.4 .2 条中表 2 修改为:
表 2
注:平均壁温规定为车厢内、外温度的算术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