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些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在《车用汽油标准》(GB17930-2006)发布后是否继续执行《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1-1999,以下简称《控制标准》)的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执行《控制标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贯彻《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必须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负荷;同时,需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机动车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在车用汽油(尤其是乙醇汽油)中添加清净剂,是解决车用汽油烯烃含量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性能耐久性下降问题的有效措施,对于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具有重要作用。《控制标准》是依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根据防治机动车污染和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需要,该标准提出了在车用汽油中添加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净剂的要求。
二、《车用汽油标准》(GB 17930-2006)是产品质量标准。由于标准中没有提出添加清净剂等环境保护要求,因此该标准无法代替《控制标准》。为防治机动车污染,降低车用汽油中有害物质对排放控制性能的不良影响,应认真贯彻实施《控制标准》,在车用汽油中加入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净剂。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 环保 汽油 清净剂 标准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