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和《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修改。现发布标准修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修改方案
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修改方案
2.《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修改方案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火电厂 修改 公告
附件一: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 178—2005)修改方案
5.2.2.5与5.2.2.6合并,修改为:5.2.2.5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5.2.2.7条编号修改为5.2.2.6。
附件二: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修改方案
5.3.2.5修改为: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