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冶炼工业(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排污单位中,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的烧结机、球团焙烧等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