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3091 中的石墨制品、碳制品、特种石墨制品、碳纤维,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9 中的多晶硅棒、单晶硅棒、沥青混合料。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3091 中除石墨制品、碳制品、特种石墨制品、碳纤维以外的生产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中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和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9中沥青混合物(除沥青混合料以外)生产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中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的相关要求执行。